燕趙都市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6-3-8 8
講述人:省會高先生 2004年4月份,我到××電動自行車專賣店購得一輛電動自行車,價值1485元。購買時,經銷商承諾,在購買此電動車一年之內遭遇失竊的話,可以按規(guī)定的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賠償損失,并開了發(fā)票和保險單。 4個月后,電動自行車不幸失竊。按賠償標準,在3個月到6個月間失竊,賠償該車銷售價的60%。這樣,我應得到賠償款891元。可是,拿到這筆賠償金的前提是再購買一輛電動自行車,而購車時,經銷商并沒有明確告訴我這些情況。無奈,我又花了1580元買了第二輛。這時,經銷商卻以發(fā)票上的日期和名字與保單上的不一致為由拖延賠償。如今半年多過去了,賠償金依然沒有兌現。 而所有的票據都是經銷商填寫的,并不是我填寫的,為何出現名字、日期不一致的情況,我感覺很蹊蹺,不知對方是否故意設下這樣一個圈套。我的疏忽就是,當初沒有發(fā)現這一點,給后來的索賠埋下了隱患。 我想趁這個機會提醒消費者,在購買商品時,一定要細心檢查對方給自己開的各種票據,否則在維護權益時會很被動。 電動車經銷商答復是,消費者票據齊全,并郵寄到生產廠家,經廠家同意后,經銷商才能辦理索賠,高先生的問題就是因為票據上的日期、名字不一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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